换胎炸死两名检修工法院认定车主不担责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孙奇杰
本报讯
去年2月11日,杭甬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换轮胎爆炸事件,两名高速公路急救公司的员工不幸丧命。因两位死者的赔偿问题,高速公路急救公司把车主告上法院。昨天下午,上虞法院一审判决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2006年2月11日,张某驾驶一辆装载水泥的货车沿杭甬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行驶。下午5点半左右,当该车行驶至杭甬高速公路上虞路段时,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急救公司)的巡逻检修车发现张驾驶的车第二轴右侧轮胎有故障,检修人员用喇叭喊话提醒驾驶员停车检修。张停车后发现轮胎确有故障,于是同意更换。急救公司的员工陈红旗、王艳飞便动手更换,就在卸到最后一颗固定螺母时,内侧轮胎钢圈碎裂发生轮胎爆炸,造成陈红旗、王艳飞死亡。 事故发生后,急救公司对两死者作了一次性的工伤赔偿,共计56万余元。 今年2月,急救公司起诉车主杨慎芝,认为事故是由于车辆超载引起轮胎爆炸所致,其公司及两位员工都没有过错,车主应为此事故埋单。急救公司要求杨慎芝赔偿损失28万余元。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,急救公司指派的员工为车辆进行有偿更换轮胎的修理行为,是修理合同法律关系。修理合同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种,急修公司是承揽人,车主方是定作人,依照法律规定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而杨的车辆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载与否,与轮胎发生爆炸事故无因果关系,驾驶员张某当时在驾驶室休息,不在现场,也未下指令,对爆炸没有过错。相反,急救公司的员工未先行对受损轮胎放气减压即拆卸轮胎,违反了操作程序,具有过错。 由此,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慎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。 |